“《民法典》记载和表达了人类社会的交往规则。”10月12日晚,我校法政学院客座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谢鸿飞做客“尖峰论坛”第97讲,为师生们分享了《民法典分则》编纂的历史渊源和前沿动态。
《民法典》应具有“中国特色”
“只有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才真正适合中国。”谢鸿飞解释说,《民法典分则》的编纂需要具有中国特色,即符合中国国情。
然而,中国地大物博,地方差异显著,究竟什么才是“中国国情”?谢鸿飞指引在场师生,回归到一个国家最本质的法律,探索这个问题。
他认为,从《宪法》的角度,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归结出最没有争议的“中国元素”。“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经济问题之一。
自从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来,就不断有经济学家提出,农村地权应该效仿其他国家,归农民私有,并且允许自由流通,但直至目前,农村土地仍归村民集体所有。
谢鸿飞解释说,以前的城市居民有社会保障,而农民赖以生存的,仅仅是土地而已。因此,若是允许土地自由流转,会使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影响社会安定。
另外,他认为民法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交往法则,应该是符合人性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民法不是理念的自然法,而是历史生成的自然法。”
“当今立法管制色彩较为浓厚,民法中存在大量公法规范。”谢鸿飞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公法与私法交叉按比例原则协调。
“天赋人权”,人格权无须立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和人格权”,将人格权与人身权、财产权等物权并列。为此,当今中国法学界出现了人格权是否应该被法律明文确认的争议。
人格权在最新的民法条文中独立出来,这是对人格的限制还是保护呢?
谢鸿飞指出,将“人格权”明确立法的目的,是落实十九大报告中的说法。但是,这一做法还有待商榷。
“把人生而具备的权利明文立法,这表面上是对这一权利的保护,但同时也会带来掣肘。”作为民法史研究人员,他反观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天赋人权”说,认为一旦成文,会徒增其局限性。
以人格权中的声音权为例,一个人模仿他人的声音,模仿者是否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明文规定个人的声音特质受到法律保护,会带来实质上的不便。
因此,在今年《民法典》的重新编纂过程中,对人格权的相关条款作了相对保守的处理——对涉及公共利益侵害人格权的条款都作了删除。
从传统的马车年代到如今的互联网时代,谢鸿飞认为,如今的中国,不再是费孝通笔下的“乡土中国”,而是“商土中国”。“中国法历来强调民商合一”,今年新编撰的《民法典分则》进一步强化了“民商合一”,体现了《民法典》的与时俱进。
“《民法典》的作用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针对目前《民法典》的编纂,谢鸿飞认为,只有与时俱进,整合中国目前已形成社会共识的一些法律,如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法条,才是对中国乃至世界法律体系进步的贡献。
摄影:李梦儒 俞若婷
编辑: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