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发挥合作社优势整治农村人居环境
日期: 2022-01-24 作者: 供稿单位: 第03版:观点


       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在推动人居环境整治行动中具有极大的潜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强调:“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人居环境相关规划、建设、运营与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据相关部门统计,至2021年4月,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作社总数达到225.9万家,按照我国60万个行政村数量估算,平均每个村有3.7家合作社。在基层环境治理中合理利用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可以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优化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借助合作社平台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合作社既可以参加产业链中的某一具体环节,也可以镶嵌在不同环节。在纵向一体化中,合作社可以有效地衔接产业链的上下游,发挥自身乡土性特点,以柔性的方法规训下乡的工商资本,带动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遵守乡规民约,参与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发挥合作社的人员管理优势,降低社会监督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专业合作社定性为“经济组织”,能够通过经济理性有效制约农户行为。一方面,合作社的决策方式综合了精英决策(理事长主导)与民主决策(一人一票制度),涵盖了自上而下的环境政策传导,以及自下而上的社员参与机制,可以从意识和行动两个方面保障厕所革命、污水整治、生活垃圾治理等各项行动的持续发力。另一方面,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有益于改善部分成员的有限理性,有效治理合作社内部的违法、违规现象,降低行政监督成本。

       发挥合作社的资源管护优势,能有效制止公地悲剧发生。农业资源与环境具有竞争性,但不具有排他性,公地悲剧的现象极易发生。但是,当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要素入股合作社以后,合作社可以进行统一管理,充分考虑资源利用中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通过设定入社门槛、制定章程等方式,形成农业自然资源的长效保护与利用管护机制。

       激发合作社的基层社会动员能力,调动社员主观能动意识,积极参与乡村生态宜居建设。合作社的乡土性有益于组织、协调社内成员,统一参与农业生产、经营以及相关服务活动。相较于农业企业,合作社更加具有人合性与互助性特点,能够形成内生性的环境管护机制;相较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突破了村域的边界,其专业性聚拢了相同或者相类似农业产业的经营主体,通过业缘经济传播文明健康理念,转变农民思想观念,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借助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实现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的精准供给,提升政府办事效率。合作社是国家农业政策的执行主体,是社员需求的表达机制,在基层治理中扮演着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借助合作社党支部的先进优势,发挥社内精英的带动作用,能够促进政府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的有效实施。合作社有助于将刚性政策乡土化、柔性化实施,有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环境治理格局。

       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在组织带动、约束行为、协同治理等方面起着突出作用。积极利用合作社的组织优势有助于实现人居环境整治的政策目标,让广大农户群体共享改革成果,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生态宜居的战略要求。

       作者:赵鑫 浙江师范大学

       来源:《中国环境报》(2022-01-24 第03版:观点)




编辑:蒋红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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