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出台《中共浙江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 2005-11-17 作者: 供稿单位: 宣传部
加强班子建设 推进依法治校

学校出台《中共浙江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
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结合学校实际,11月10日,学校出台《中共浙江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这是校党委落实先进性教育重点整改内容“加强班子建设 推进依法治校”的举措之一。

  《办法》总计7章26条,从明确学校党委、校长的职责开始,通过规范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工作原则及要求、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实施、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环节,对我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  
 
  《办法》指出,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办法》强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会议决定;校长负责、民主监督;群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等基本工作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家和教育家;领导干部要树立组织观念、大局观念;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要加强道德修养,率先垂范。

  《办法》规范了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充分酝酿、提出议题;深入讨论、民主决策;责任到人,组织实施;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加强督办,促进落实。

  《办法》还明确了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监督检查提出要求。


编辑: 宣传部  
最新消息
点击排行
返回原图
/